義務,義務 |
音樂術語

義務,義務 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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術語和概念

意大利,從緯度。 obligatus - 必須的,不可缺少的

1)音樂中樂器的一部分。 工作,不能省略,必須堅決執行。 該術語與文書的名稱一起使用,它指的是當事方; 例如,violino obligato 是小提琴的強制性部分,等等。在一個製作中有時會發生。 “義務”當事人。 O. 各部分的含義可能不同——從重要但仍包含在伴奏中,到獨奏,與主奏一起演奏音樂會。 獨奏部分。 18歲及早。 19世紀鋼琴獨奏奏鳴曲伴奏。 (古鋼琴,大鍵琴)通常被指定為鋼琴奏鳴曲。 等與 O. 的樂器(例如 O. 的小提琴)伴奏。 O.的獨奏音樂會部分,以二重奏、三重奏等形式發聲,更為常見。 從主要的獨奏部分。 在 17 至 18 世紀的歌劇、清唱劇、清唱劇中。 經常有詠嘆調,有時還有人聲(voices)、音樂會樂器(instruments)O.和管弦樂隊的二重唱。 例如,在巴赫的《h 小調彌撒曲》中就包含了許多這樣的作品。 術語“O”。 反對隨意使用的術語; 然而,在過去,它也經常被錯誤地用於這個意義上。 因此,在表演古代繆斯時。 有效,總是有必要確定術語“O”在什麼意義上。 在他們中使用。

2)結合單詞“伴奏”(“O's concompaniment”,意大利語 l'accompagnamento obligato,德語 Obligates Akkompagnement),與一般低音相比,cl. 的完整伴奏。 音樂產品這主要適用於生產中的鍵盤部分。 用於獨奏樂器或人聲和鍵盤,以及伴奏主奏。 在房間和獸人中“伴隨”聲音的旋律。 論文。 在弦樂獨奏作品中。 鍵盤樂器或風琴、室內樂和獸人。 在音樂中,在整個作品的規模上將聲部劃分為“主”和“伴奏”通常是不可能的:即使主旋律適合於孤立,它也會不斷地從一個聲音傳遞到另一個聲音。 , 到房間和獸人。 音樂——從樂器到樂器; 在發展部分,旋律通常分佈在 decomp 之間。 “部分”的聲音或樂器。 伴奏 O. 在維也納經典的創始人的作品中發展起來。 西澳莫扎特和 J. 海頓的學校。 它的出現與音樂伴奏的重要性日益增加有關。 產品,以其旋律。 和復音。 飽和,隨著他每個聲音的獨立性的增長,一般來說——隨著他的個性化。 在歌曲領域,O.的伴奏作為整體的重要組成部分,有時在價值上並不遜色於鑊。 由 F. Schubert、R. Schumann、X. Wolf 創建的派對。 他們在這一領域所確立的傳統在調性音樂中仍然具有重要意義,儘管“O. 沒用了。 在無調性音樂中,包括。 十二音,它提供了所有聲音的完全平等,“伴奏”的概念已經失去了原來的意義。

3) 在舊複調中。 O. 音樂(例如,сon-trapunto obligato、canon obligato 等)是指作者履行其義務(因此該術語的給定含義)嚴格遵循創建定義的規則的部分。 複音形式(對位,佳能等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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